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Textile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纺织(轻纺)行业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及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收集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信息交流,开展咨询等服务;

  (五) 开展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的评优表彰活动,鼓励先进;参与行业专有技术的评审和行业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 面向社会,与国内外组织进行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 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持有纺织(轻纺)行业勘察设计咨询资格证书、与纺织行业工程建设业务相关的软件研发,设备材料制造或具有专有技术的单位;

  (四) 个人会员:长期从事纺织(轻纺)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热心纺织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规;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单位会员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推选的主要领导担任。当理事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向本协会书面推选新的理事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优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日第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经民政部核准。民社登【2012】第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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